在美国联邦法律下,种族主义本身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术语,但有一些法律条款和规定旨在禁止基于种族的歧视。其中最著名的可能是1964年的《民权法案》(Civil Rights Act of 1964),该法案的第六章,即《公共设施章节》(Title VI),禁止了在联邦资助的项目中基于种族、颜色、宗教或国籍的歧视。第七章,即《就业章节》(Title VII),禁止雇主因为种族、颜色、宗教、性别或国籍而歧视员工。
此外,1954年的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》(Brown v. Board of Education)虽然是一个最高法院的判决而非联邦法律,但它确立了种族隔离在教育中的不合法性,推动了种族平等的法律和社会变革。
1965年的《投票权利法》(Voting Rights Act)旨在消除种族歧视在选举过程中的影响,确保所有公民,无论种族,都有平等的投票权。
这些法律和判决共同构成了美国联邦层面上反对种族歧视的基础。不过,不同的法律条文和法院判例可能对“种族主义”或基于种族的歧视有不同的解释和应用。在实际法律实践中,可能会涉及更具体的定义和案例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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